一、统计范围和对象
(一)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行政机构和编制。
(二)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直属和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政府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举办的事业单位的机构和编制。
二、填报方法和要求
统计指标解释中所列所有指标项均为必填指标,不得漏填。
(一)部门
1.在选择单位的“机构类别”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构可选择其中的组成部门、部门管理机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政府机构可按照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的选项;地(市)、县(市)级政府机构一般只选择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和临时机构选项;由政府派出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度假区)管委会、驻外地办事处选择派出机构选项。
2.批准/实有内设机构数、行政编制数/在职人数、部门领导职数/在职人数、人员信息等数据,由内设机构数据自动汇总产生;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其他机构的批准编制数和在职人数由下设机构数据自动汇总产生。
3.“工勤编制数/人员数”是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为部门单独核定用于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的编制数及人员数。设立后勤服务机构的,其编制和人员填写在所在事业单位中。“工勤编制数/人员数”不包括在行政编制数/在职人数之内。
4.借调人员数是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此部分数据单独统计,不包括在在职人数之内。
5.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此部分数据含在在职人数内。
6.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政协的领导、工作人员在“领导/工作人员数据维护”窗口中录入。
7.纪检监察、审计实行派驻管理体制的地区,派驻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和在职人数,填写在纪检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中。
8.行政“待分配编制”在填写时需首先划清所属层级,然后分别填入各级中。
9.街道办事处、乡、镇下可以录入内设机构,例如 “党政办公室”,其编制和在职人数自动汇总到党委系统编制和人数中。其他机构的编制和在职人数自动汇总到政府系统的编制和人数中。人大、政协、群团、民主党派不再填写编制和在职人数。
(二)内设/下设机构
1.内设机构的机构类别包括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在三定方案中未列入内设机构范围的机构类别选择“其他机构”。
2.下设机构的机构类别包括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和其他机构四类。
(三)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
1.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构,省级机构的机构类别按机构改革方案选择相应选项。例如省工商局其机构类别应选择“直属机构”,省工商局直接设置的分局、工商所等机构则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应选择“派出机构”中“工商分局(工商所)”。
2.省以下机构的机关作为独立机构填写在对应区划下,机构类别选择“垂直管理机构”;其下设的分局、直属专门分局、开发区分局、工商所、地税所等作为派出机构,按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构填写,其机构类别应选择“派出机构”中的对应选项。例如地市、县(市、区)级工商局直接设置的分局、工商所机构作为其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派出机构/工商分局(工商所)”。
(四)政法部门
1.政法部门的内设机构按行政机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机构(未派驻)、离退机构和其他机构填写,下设机构按照派出机构、政法类事业机构、政法类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分别进行填写。需特别说明的是,内设、下设机构应继续嵌套填写实际设有的二级内设或下设机构及其编制、实有人数。
2.各级公安厅(局)直属的专门分局(如:开发区分局等)、派出所等机构,法院派出的人民法庭、检察院派驻的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填写。
3.填写市辖区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时按实际管理权限分两种方式,一是由所在区填写;二是由上一级公安局填写。其下设的派出所作为该局派出机构中的“公安分局(派出所)”填写。
4.各地政法专项编制应尽可能分级填报,在职人数须按实际情况填写。
5. 政法机关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机构,实行队建制的,也按“内设机构”填写,并根据实际嵌套填写其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例如,在省公安厅的内设机构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总队)下,继续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总队)的内设机构和下设机构。
6.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政法部门中的政治部及检察院的反贪局等机构,统一按内设机构填写。
7.政法部门下属的目前仍使用或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如科研院所、学校(含各类培训机构、进修函授院校、幼儿园等)、医院(含医务室)、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类单位、后勤服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公证机构等,作为政法部门的“政法类事业机构”填写。对于不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政法部门下属事业机构,作为政法部门的事业单位填报;对于部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事业机构,作为“政法类事业机构”填报时,只填报其中的政法专项编制及对应的在职人数,其余的事业编制及对应的在职人数作为事业单位填报。
8.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队、场)、法院法警大队/支队、检察院法警大队/支队等,作为政法部门的“政法类直属机构”填写;司法所作为司法部门的派出机构填写。
9.其他不能归入政法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直属机构的,以及政法机关下属的使用政法专项编制但非事业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作为政法部门的“其他机构”填写,如律师协会、监狱学会等。
10.森林公安作为公安厅局的“下设机构”填写,其内设机构、下设的分局、派出所等机构的填写参照公安机关的相关机构填写。
11.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单独机构填写,机构编码选择“专门人民法院”选项。
12.开发区法院、开发区检察院作为上级政法部门的派出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派出机构/其他机构”。
13.移交地方的民用机场公安机构、铁路法院和检察院按照中央编办发[2004]9号和中央编办发[2009]15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填报。填报时,其机构名称要填写完整,名称中应分别包含“机场公安”、“铁路法院”、“铁路检察院”等内容。
(五)人大、政协部门
人大、政协办公厅(室)、各专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等,分别作为一个部门机构填写,机构类别选择“其它机构”选项。
(六)事业单位
1.事业单位的统计按属地原则填报,即事业单位设在哪一级,统计到哪一级。
2.如果该事业单位是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站所(中心),其机构属性应选为“乡镇站所(中心)”;县有关部门派驻乡镇的事业单位,统计在县一级,填写时其机构属性选为“县派驻乡镇站所(中心)”。
3.如果事业单位为执法队伍,其机构属性应选为“执法队伍”。执法队伍是各级政府直属或部门所属的,使用事业编制并承担行政强制职能的事业单位,如“文化市场稽查队”、“城市执法局”、“城管大队”等。现为行政机构,使用行政编制的执法机构和人员不统计在内。具体可按中编办发[2000]22号文件有关要求填写。
4.乡镇中小学的统计以教学点为单位进行统计,除统计中心中小学外,还要统计乡镇其他中小学(包括批过编制的办学点)。乡镇中小学管理上收到区县的省,将已录入到乡镇的中小学和教学点划转到对应的区县下。教学点的机构属性选择“教学点”;教学点不计入机构个数。
5.填报是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时,凡是经有关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选择“是”;正在审批过程中或未经审批的单位选择“否”。
6.事业单位实有人数,为在职人数和聘用人员数之和,由系统自动汇总。
7.借调人员数指部门因工作需要,临时从其他单位借调的且借调期为三个月(含)以上的人员数,此部分数据不包含在实有人数之内。
8.年度接收军转干部人数是指根据军转干部安置管理部门的计划要求,本单位本年度实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数,此部分数据包含在实有人数内。
9.关于事业单位类别统计,根据事业单位分类结果,分别选择“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生产经营类”填写。具体填报方法如下:
对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类别”选择“行政类”填写。
对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类别”可选择“公益类”填写,也可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分别选择“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填写。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事业单位类别”选择“生产经营类”填写。
(七)统计时间
计算统计表之前,要在“数据管理/设置截止日期”中,将截止日期设置为2014年12月31日。
(八)需手工填报的内容
按照中央编办有关业务司的要求,2014年统计年报中需要地方编办手工填报《政法机关工勤人员和其他党政群机关占用政法专项编制情况表》、《各级行政编制简要情况统计表》和《各层级2014年事业编制变动明细表》。